基本案情
2007年12月,A市工商局接到马家沟商标所有人投诉,称A市一些印刷厂擅自印制带有“马家沟芹菜”、“东马家沟芹菜”、“马家沟大叶黄芹菜心”及“西马家沟芹菜”等字样的芹菜包装盒,销售给本地市场上部分经销商。经销商又随意在蔬菜市场上购得散装芹菜后装入此类包装盒,对外宣称是马家沟芹菜进行销售。马家沟芹菜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请求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案件背景
马家沟及图商标为A市B公司在蔬菜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B公司的芹菜种植基地位于A市××街道办事处,该办事处下设东马家沟村和西马家沟村两个行政村,经过B公司数年的种植研究、宣传、设计礼品包装,马家沟牌盒装芹菜在当地市场上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此前市场上没有其他盒装马家沟芹菜销售。A市政府将商标兴农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大力扶持当地有影响力的农产品品牌,自2006年起已连续举办两届马家沟芹菜节。东、西马家沟两村有少量芹菜种植户,在B公司注册商标之前并无特别名气。
案情分析
对于此案应如何定性处理,办案机构内部出现两种不同意见,迟迟未能结案。
第一种意见认为是正当使用行为。理由是: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B公司注册的马家沟及图商标中含有地名,所以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印刷厂将“马家沟芹菜”、“东马家沟芹菜”、“马家沟大叶黄芹菜心”及“西马家沟芹菜”等字样,作为一种芹菜名称或芹菜包装盒上的装潢进行印制,与马家沟及图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类似,此包装也不属于《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范的商标标识。水果销售商都自称销售的芹菜是从东马家沟或西马家沟村所购,使用涉案包装盒销售芹菜是正常标注芹菜产地,属合理正当使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理由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正当使用”问题的函》和《关于“金华火腿”字样正当使用问题的批复》,正当使用地名或商品通用名称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一是使用者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仅是将争议文字作为表示商品产地或商品通用名称的方式使用;二是争议文字的使用形式和已注册的商标的表现形式有明显的区别。马家沟及图商标已经享有一定知名度,将马家沟字样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的包装、装潢使用,在没有任何明显标志来区别不同生产者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与马家沟牌芹菜混淆,或者使消费者误认为使用涉案包装盒的芹菜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特殊的联系。印刷厂在明知的情况下擅自印制此包装盒,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列的商标侵权行为;经销商自行购进散装芹菜后使用涉案包装盒进行包装销售,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所列的商标侵权行为。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山东省平度市工商局 陶 萍 | |